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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强烈的历史担当。全会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指明了前进方向,为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


 

“放管服”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都被视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先导和前奏,围绕削减行政审批制度成本、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或制度,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增强国家治理效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放管服”改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内涵


 


 

“放管服”改革的具体内涵包括放管结合、深化简政放权以及优化服务、继续推动及深化转行政机制、提升行政效能的行政机制变更。


 

(一)“放”指的是简政放权,是将政府权力由横向向纵向转变的措施


 

政府权利的“放”即减轻了政府对市场及各个市场主体的管理力度,也为各个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是对市场各个主体发展活力的一次激活。减少政府工作流程和步骤有利于凸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性地位,有利于政府简政放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管”指的是监管,是为了实现简政放权的目的


 

市场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而市场这些不确定的方面给企业的运作和管理埋下了很多风险和危机,而政府监管工作的开展能够在稳定市场、净化市场环境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上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政府监督管理体制的变更是政府为了落实简政放权工作的方面之一,“放权”措施的落实又涉及政府、企业、群众等多个主体,需要一套完备的管理体制予以配套。监督管理体制的变革的落实需要参照各个下属机构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水平、不同部门职责的差异等方面展开科学的规划,实现监督工作的高效高质开展,禁止监督管理标准多样、执法主体不明等情况出现;一旦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政府都会出现权力的脱节和工作上的偏差;同样,监督管理体制变革不仅要看到存在于眼前的问题,更要站在宏观的视角认识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存留的不足,在之后的工作中都要将行政审批、事后监督等工作多相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发挥效用。构建完备的法律机制,为监督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服”即“放管服”体制变革的落脚点,这一环节将政府服务的改进作为核心


 

无论提升简政放权工作深度,还是完善监督运作体制,这些工作开展的最终方向都集中在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之上。政府改革的最终目的始终还是要回到自身,不断完善自身工作以更好服务群众、服务大众。政府改革之中的简政放权即简化政府工作步骤,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降低工作出错几率,以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的质量。基于此,政府工作就更要站在宏观的视角构建一个大协调、大管理的综合性工作模式,经由办理代办制、“一站式”服务、办理期限制、首要责任制等方式,减少政府工作的中间环节。为广大人民群众设立政府服务窗口,构建政府单位与群众的沟通平台,使政府职能部门职员能够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构建服务型的政府,就要求政府必须将人民群众摆在首位,就要求政府要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及利益。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更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


 

二、优化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路径


 

(一)明确政务服务法律定位


 

首先,应该呼吁国家尽早对政务服务改革进行全面立法,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政务服务的法律定位,自上而下推进整体系统的政务服务改革,界定政务服务中心与入驻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落实各部门对政务服务中心的依法授权,以及相关考核标准。


 

其次,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在国家没有出台完备系统的政务服务相关立法之前,调动现有的人大、政府立法资源,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务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避免仅用规范性文件推进相关改革。同时,科学有效的地方立法也为国家统一立法提供了宝贵素材。使政务服务改革法治化,防止改革随意性、防止改革于法无据。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引导政务服务改革,体现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二)创新行政审批改革机制


 

首先,行政审批改革不仅要注重数量精简,更要重视质量精准精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质量。


 

其次,行政审批要做到限时审批。目前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工作基本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而且各项审批时限都短于法定期限,但是也要科学合理设置审批时限,不能一味只求速度快而忽略法定程序和必要步骤。


 

再次,行政审批要实现规范化、程序化。统一标准、公开程序有助于申请人对行政审批建立稳定的预期,有助于政务服务横向和纵向融合,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有效监督。


 

最后,完善“一体化”审批制度,减少不必要的流程环节。继续开展“证照合一”“一个窗口”等快捷方式,努力激发市场活力。对于某些可以简化审批的项目,大胆尝试变核准制为备案制。


 

(三)完善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现代政务服务的重要建设目标就是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现地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大众提供无差别、均等化的优质服务,推动政务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围绕“设施、服务、功能”标准化,结合国家要求和各地方政府实际,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视觉形象系统标准、政务服务规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具体措施,为地方政府政务服务的统一遵循。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伴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的政务服务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但是,各级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仍然存在办事难的问题。2020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为持续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地方政府应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集成、简化行政事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的便捷性为目标,有效降低制度成本,节省交易成本。通过不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将“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总之,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的“放管服”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都着手从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来精简行政审批,完善放管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校正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错位、缺位、越位”。政务服务改革是承载“放管服”改革落地的关键着力点,并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就必然需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重构科学合理的职权关系,再造政府内部权力运转流程和外部审批服务标准化运作的流程。遵循高效便民基本原则,建立科学优质的政务服务体系。更应该从改革大局着眼,增强改革的勇气与魄力,以放权为前提,以放管结合为路径,以服务为目的,全面系统推进政务服务改革。真正把“简政”和“放权”落到实处。并且加强监管力度,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注重政务服务改革过程中重要流程的再造重构,不断提升优化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大对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投入,加快推动“互联网+”融入政务服务改革,实现在线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效对接。强化队伍建设,注重继续教育和培训,大力弘扬政务服务文化,并积极探索政务服务功能外包。


 

地方政府的“放管服”改革应合理运用现代化的治理手段,将政府职能转变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中,使其成为增强国家治理效能的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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